Article 33

In force

海事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海洋功能区划、航道发展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并结合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调整或者撤销掉头区、警戒区、避航区、停泊区、作业区、航路、锚地、推荐航线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交通管制区,与航道有关的,应当征求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