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公众等对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计划建议项目的意见,对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和论证,拟订每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草案稿;以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为基础,拟订每年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草案稿。

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和计划,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