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或者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
(二)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三)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五)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