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自觉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接受教育培训、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