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数据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预警监测,及时处理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受托方完成数据处理任务后,应当及时有效销毁其存储的数据,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