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促进工作。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