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定期开展评估,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