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二)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
(三)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六)充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非自有的燃气气瓶;
(七)向餐饮及居民家庭用户提供气液两相气瓶和液相瓶;
(八)无故停止供气;
(九)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