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有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地方,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禁止擅自接运遗体。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