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加强管理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