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地乡村发展布局,根据村镇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农牧区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农村和城镇周边村庄,可以就近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可以建设农牧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鼓励建设农牧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并与农牧区人畜分离、厕所改造有效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