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县(区、市)应当结合本地排水体系实际情况,制定区域雨污分流改造计划,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县(区、市),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减少溢流污染对受纳水体和水环境的影响。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