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或者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