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下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一)利用居住区附近的闲置设施开展服务;
(二)支持家政、物业等市场主体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三)倡导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放所属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娱乐、健身等服务;
(四)探索建立志愿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自动匹配、对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并记录志愿者服务时间和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