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服务清单、服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清单、实施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服务清单应当包含上一级服务清单事项,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拓展服务事项和内容,提升服务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