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在绿心核心保护区内,在现有基础上坚持扩绿增长、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产业和人口减量发展;除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林相提质改造、符合核心保护区生态功能定位的乡村振兴、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治和空心房整治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绿心融合发展区内,严禁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禁止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和其他建设项目。对融合发展区内的建筑高度、密度,应当按照绿心风貌管控导则的规定严格控制,防止融合发展区过度城市化。

绿心核心保护区建立绿心保护项目库,融合发展区建立准入项目指导性清单。绿心保护项目库和指导性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指导性清单每年第一季度更新。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心规划所确定的核心保护区、融合发展区的范围和界线,向社会公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心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和设立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