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或者疑似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可以向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寻求帮助;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网信等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检举、控告;发现未成年人处于监护缺失或者危险、紧急情况时,参与救助或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