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用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供热保障体系和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