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及时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隐患,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共用供热设施年度检查、维护、更新改造和燃料储备等工作,确保具备供热条件。

供热单位年度供热设施检修计划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查维护、改造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供热设施维护、改造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赔偿。

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