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供热单位应当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入户阀门(含入户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入户阀门以内的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责任,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