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订立合同,但已存在供用热事实且未向供热单位提出异议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用户未按时或者未按约定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开始后二十日内采取停供措施,停供前应及时告知用户,用户应当承担供热期开始到停供阶段的热费。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