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景德镇陶瓷协会的许可,在陶瓷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二)未经景德镇陶瓷协会的许可,在陶瓷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与“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的商标、底款和标识,容易使公众混淆的;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除外;

(三)销售侵犯“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陶瓷产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

(五)故意为侵犯“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六)其他侵犯“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