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Article 19In force档案馆、党史馆、博物馆、纪念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可以对文字、影像资料及代表性实物等红色资源依法进行征集、收购。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收藏研究机构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红色资源发生毁损、灭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