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按本条例规定组织落实本辖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清洁制度,通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和自搞环境卫生、自建环卫设施、自育花草树木、自管单位(门店)秩序的“院内四自”责任制度明确单位和村(居)民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将环境综合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动员、组织村(居)民开展环境治理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