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15年2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以及昌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各项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产业发展政策;
(四)管理、指导和协调投资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高新区区域评估工作,进驻项目应符合区域评估要求;
(六)负责发展改革、人事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财政税收、国有经营性资产和投融资、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市政管理、房产、科技等行政管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八)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政府赋予高新区的管理权限以及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委托的其他职权。
畅通高新区干部特别是科级及以下干部在市域范围内交流任职渠道。探索开展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绩效考核制,建立激励竞争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管委会应当组织制定高新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实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机制,依法制定特殊人才引进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组织申报工作。
昌吉市榆树沟镇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基金收入纳入高新区财政收入范围。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
涉及高新区与各县市(园区)财税、固定资产投资等分成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
禁止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项目进入高新区。
(一)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二)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
(三)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四)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五)开展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活动。
管委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除涉及重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隐患以及特殊紧急事项外,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