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市特点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以及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调蓄设施布局等内容。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经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