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招标公告发布后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当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以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