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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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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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il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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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il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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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Chapter 2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者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标。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当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Chapter 3投标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以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保证金为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Chapter 4开标、评标、定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者未加盖法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
(二)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