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茶产业发展工作机制。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统筹协调、扶持服务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供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将茶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