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强化制造业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