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