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征地补偿费用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占用被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