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