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重处罚;经营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