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自取得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防护或者安全等特殊工作需要;

(二)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识;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