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产品不符合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次品”“处理品”或者其他明示产品质量的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