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且需要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特区技术规范: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有关市人民政府限制及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的技术要求;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一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需要制定特区技术规范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起草的特区技术规范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