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乡村护林员实行聘用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与乡村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期限、劳务报酬、考核奖惩等内容。

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为乡村护林员提供专业指导、技术支持和巡护装备。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