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按照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拟对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一般不列入当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