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的有关部门,一般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第一次审议时间提前两个月将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立法对照表和其他有关参阅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同时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