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当专门听取有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领域的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顾问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等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