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对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提出的意见,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并及时予以回复;意见未采纳的,应当向代表作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