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按照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区域电动车停放容量设计,合理配备充电需求数量的充电设施;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确需毗邻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采取防雷、防水、防风、排水等措施;
(四)室内设置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采用防火隔墙等措施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五)电动车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六)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