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
对于没有物业服务或者主管单位的区域需要配建、增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充电等配套设施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划定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车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