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经营性场所应当加强检查和巡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物业服务人在其服务区域内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经采取措施后仍无效果的,应当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者组织物业使用人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前款规定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