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措施;

(二)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国民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教育、卫生、扶贫、救灾和地方病防治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及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七)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以及对环境和资源有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八)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利用计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救灾等政府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名胜古迹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二)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十三)市辖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的情况;

(十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城市交通、文化体育等涉及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

(十五)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