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开展本条例的普法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对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犬只诊疗、销售、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宣传。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养犬相关普法宣传、培训服务和救助收容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