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饲养犬只产生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虐待犬只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