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从事犬只销售、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相关登记、证明;

(二)场所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按规定配备冲洗、消毒、污物处理等设施;

(三)场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四)告知犬只买受人关于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实记录销售犬只的品种、数量;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从事犬只销售、寄养、训练、美容的经营性用房。将住宅改变为上述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