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预选库。物业管理区域出现失管、弃管状态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在应急物业服务人预选库中随机抽取一家物业服务人,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涉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应急服务,维持业主基本生活需求。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服务事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半年,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应急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业主在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前,对是否选聘应急物业服务人为新物业服务人进行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